五、土地等级及使用税额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六、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例如:某公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二级土地642平方米、三级土地584平方米,根据北京市计税标准,应纳土地使用税为:
年应纳税额=642×24+584×18=25920(元)
如果属于高层建筑并多家共用一宗土地,每一产权者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按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某纳税人使用建筑面积/该宗地总建筑面积
以你公司为例,假定你公司拥有的楼房占用的土地属于三级18元/平方米,你公司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
年应纳税额=(6000×18)×644/1288×16=108000×0.0312=3369.6(元)
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如果一宗地涉及两个等级范围,则从高征收;道路两侧涉及两个级次的宗地,则从高征收。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所在地(个人应在土地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外地在京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应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