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们拥有一个什么样的监管体制
我们对照前述监管八原则来一一检查中国监管体制的现状。
1. 独立性
无论在经济性监管领域(垄断产业)还是在社会性监管领域(居民安全和健康),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管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和政社不分的事实。
2.合理性
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逐步加大,有些机构设置所立基其上的行政职能实际上在逐步减少,他们的存在反而有碍经济社会体制的深化改革。
3.合法性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环境。在发达国家,进行一项行政改革,必须进行相当长时间的立法工作。
4.透明性
由于至今尚未颁布一部政务公开的法律或法规,因此监管机构的透明性与其他行政部门一样的参差不齐。
5.可问责性
可问责性的问题尤为严重。第一,许多具有监管权力的部门本来就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其行为,可谓问责无凭;第二,一些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因为其有一些权力并非法律授予,而是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这就为遭遇问责时推诿责任留下了余地;第三,即便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但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不涉及抽象性行政行为,因此由抽象性行政行为引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诉,同样得以逃避司法的审查;第四,即便司法审查可以介入,却由于司法的不够独立,对行政机构的问责也大打折扣;第五,公民行政诉讼的成本过高,以至因可能获得的行政赔偿过低不足以弥补成本而最终放弃问责。
6.专业性和执法能力
专业性不足是现有公务员制度的严重缺陷造成的。一方面,忽略经验和缺乏竞争性的官员选择机制难以真正吸引到一个监管机构所必备的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名义收入过低也难以吸引懂监管技术和熟知监管细节的高水准的人力资源。另外,行政资源大部分用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官员的工资和福利,大多数监管机构都存在硬件性执法能力的欠缺。
7.高效性
在中国,同一领域存在若干行政机构交叉重叠管理,但职责不明,最终难以问责的现象甚为普遍。同时,在若干领域采取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效果也不佳,地方保护主义和中央及省一级行政资源不足等,政府监管机构的效率严重低下可想而知。
8.可信性
第一,中央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政策或法规往往在地方层次上失效;第二,政府机构往往不是由单项法律来产生,间歇性的机构改革使一个政府部门的去留变得很随意;第三,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往往是政治性的安排而非专业化人才,领导人的频繁变动必然导致政策的不稳定和不一贯;第四,由于缺乏独立性,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往往受到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扰和强势利益集团的“俘获”;第五,监管机构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过于低下等等,使政策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五、在自我创新和行政体制改革中完善监管体制
在根本性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改革前景无法预期的前提下,要保证监管的旗帜在中国继续打下去,只能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谋求监管体制的边际创新。这种方式的创新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现有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创新,二是通过下届政府可能进行的机构改革来谋求监管体制的更加完善。
1.监管机构:立足公共利益的理性化自我创新
笔者认为,每一个有自我创造动力的监管机构都应该思考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一些问题并尽可能积极努力去回答和解决:
已有的监管权力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还权于市场、企业或行业组织?
从更能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哪些权力应该转移给其他的监管机构或从其转移过来?
有没有足够的资源聘请到更优秀的专业化监管人才?
有没有能力对自己制订的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自己的官方网站上是否最大限度了披露了监管信息?
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指导地方政府或更有效地与其合作?
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业内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在下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如何寻求自身的合理生存空间?
2.中央政府:如何通过进一步的机构改革以完善监管体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特别突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正确指出了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但明确了重点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还提出了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可以说该《建议》把行政管理体制的“行政功能合理化-行政结构效率化-行政行为民主化”三个内涵在实现新的科学发展观目标下作了有机的统一。
行政功能或行政职能合理化的关键在于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功能边界,行政行为的民主化则要求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的决策,但这两方面的推进,除了取得现有行政组织结构的被动支持外,更有赖于行政机构外部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变革,即需要同时加快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革并尽快完善相应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组织结构或行政机构的内部调整和改革,其目标是在明确了的行政职能的基础上,重新将这些行政职能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在行政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