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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勘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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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
倒数第12行 |
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改为《企业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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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
顺数第1行 |
将“企业所得税”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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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 |
倒数第14行 |
将“降职”改为“降级”;“留用察看”改为“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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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3 |
倒数第7、8行 |
将“任何一方……(4)”一句改为“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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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2 |
顺数第2行 |
将“合营企业投资者……实际情况审定”一段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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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3 |
倒数第16行
倒数第9行 |
将“在2008年5月1日”一句删除;“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改为“的投资总额最多为2000”
将“注册资本……,应将资本全部缴齐”一句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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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8 |
顺数第10、11行 |
将句号改为分号,删除“3.其他:”后接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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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43—353 |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本节依据《物权法》重新进行了编写,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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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89 |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
在5.后增加“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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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设定合同担保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既保障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维护参加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